HSNU 1303-12 資訊相關法律論證部落格
2012年12月19日 星期三
中華民國刑法
誹謗
(也稱
詆毀
、
中傷
、
惡語中傷
、
名譽損毀
等)是一種明確表示或暗示的,可能給個人、企業、產品、團體、政府或民族負面形象的「與事實不符」的宣稱。
大多數
普通法
司法體系允許採取
民事
和/或
刑事
的法律行動,以阻止各種誹謗和毫無根據的批評。
向公眾公開公眾並非公眾所關切的當事人個人隱私,從而傷害當事人的行為即為誹謗
[來源請求]
。
在大多數
大陸法系
國家,誹謗被認為是
犯罪
而不是一種
侵權行為
。資料來源
http://zh.wikipedia.org/wiki/%E6%AF%81%E8%B0%A4
因為網路空間是屬於公共空間 所以阿明有毀謗之嫌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
較舊的文章
首頁
訂閱:
張貼留言 (Atom)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