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12月19日 星期三

中華民國刑法

誹謗(也稱詆毀中傷惡語中傷名譽損毀等)是一種明確表示或暗示的,可能給個人、企業、產品、團體、政府或民族負面形象的「與事實不符」的宣稱。
大多數普通法司法體系允許採取民事和/或刑事的法律行動,以阻止各種誹謗和毫無根據的批評。向公眾公開公眾並非公眾所關切的當事人個人隱私,從而傷害當事人的行為即為誹謗[來源請求]
在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,誹謗被認為是犯罪而不是一種侵權行為。資料來源http://zh.wikipedia.org/wiki/%E6%AF%81%E8%B0%A4
因為網路空間是屬於公共空間 所以阿明有毀謗之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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